扫一扫关注
微博
Qzone
当前位置: 阿克苏新闻网>首页>热点新闻>阿克苏

地区调整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政策

发布时间: 2024年04月19日 09:21:39    来源:阿克苏日报

  阿克苏新闻网/阿克苏地区融媒体中心讯 (记者 吴智萍 通讯员 李蕾) 4月17日,记者从地区医保局了解到,根据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》相关要求,地区对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政策进行调整,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,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。

  根据相关要求,地区调整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,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等家庭成员调整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耗材时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。

  同时,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上,地区将一、二、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均上调5个百分点,由原来的75%、65%、55%调整为80%、70%、60%,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给予5个百分点的倾斜。

  此次还对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,将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调整为4000元。一、二、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单次限额也由200元、300元、600元调整为300元、800元、1300元。

  地区医保局待遇保障和法规科负责人吴晶晶表示,对于自愿按照单位缴费费率加个人缴费费率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,纳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,可按单位职工建立个人账户;按照单位缴费费率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,纳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,缴费期间不设个人账户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,连续缴费满6个月即可正常享受门诊共济保障待遇。

  地区医保局将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及各县(市)医疗保障局政策培训及业务操作培训,加大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宣传力度,确保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各族群众。

责任编辑:热汗古丽·哈斯木
< img src="" style="float:left;"/>

新公网安备 65290102000115号